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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二)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产品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主要职责。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存在关联关系的,还应当披露关联关系情况;
(三)产品类型、运作方式、投资范围等;
(四)产品的认(申)购和赎回安排;
(五)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份额认(申)购和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等;
(六)产品认(申)购及赎回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含业绩报酬)等产品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七)产品收益分配事项,包括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等;
(八)产品终止的情形、处理方式及清算事项;
(九)产品的风险揭示及说明,包括产品风险等级、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风险管理措施等;
(十)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产品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中进行披露:
(一)私募产品设有投资冷静期的,应当披露冷静期时间及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
(二)资产管理产品设有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等的,应当披露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等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三)根据资产管理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产品设定认购限制、赎回限制、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及其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四)根据资产管理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有关规定,单只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规定比例的,或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并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披露并作出显著标识;
(五)根据现金管理类产品有关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产品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以及估值与影子定价偏离度超过规定比例的有关情形及其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在产品存续期间按照规定披露产品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自产品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在产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当保持一致。
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如因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成立之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披露发行公告(或报告)或成立公告(或报告)。发行公告(或报告)或成立公告(或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定期披露定期报告、产品净值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募产品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的季度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产品的半年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产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私募产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时披露季度或半年、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产品成立不足九十个自然日或者在本报告期存续期不超过九十个自然日的,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首次定期报告应当从成立日开始至第一个报告期末。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等;
(二)本报告期(季度、半年或年度)期末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本报告期收益表现情况、收益分配情况;
(三)产品投资账户信息(至少包括托管账户信息);
(四)产品主要投资资产情况,分别列示投资穿透前和穿透后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等信息(对于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穿透底层资产);
(五)产品主要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和股票等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风险,以及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风险防控措施等。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应当披露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担保情况、投资金额及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应当披露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的每笔未上市企业股权资产的融资企业名称、交易结构、投资金额及风险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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