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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三)风险揭示文件,主要指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的认购风险申明书,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风险申明书、风险揭示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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