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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2)
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对应,同一收费项目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内容描述等要素。收费规则应当简洁明晰、通俗易懂。收费标准应当准确清楚、便于计算,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平台基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费用的,应当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明细。
第十五条 平台修改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或交易规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拟修改的内容和理由,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公示期应当不少于7日。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不得阻止,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按照修改前的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平台修改涉及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确保平台内经营者或者其他收费对象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十七条 平台开展宣传推广、促销等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并收费。
第十八条 平台收取营销推广费应当清晰公示该收费的项目、规则、标准,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准确核对费用。
平台以点击、展示、转化等作为营销推广费计费标准的,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具体明细。
第十九条 平台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应当事先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关于优惠补贴的分担方式、比例等内容。在未与平台内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临时加收促销费用。
第二十条 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向平台内经营者作出的减收、免收费用的承诺。
平台前期提供免费服务的,后期未经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以显著方式提醒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不得随意变更规则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平台应当根据经营需要和交易风险审慎评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保证金的必要性。经评估,必要性不充分的不得收取保证金。
鼓励平台合理采用经营者信用承保等方式,在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减轻平台内经营者缴纳保证金的资金负担。
第二十二条 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确需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保证金的,平台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在额度内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步提取,直至提取满额为止。
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对保证金的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平台应当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保证金封闭运行,严禁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保证金,不得对保证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平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下列不合理收费行为:
(一)重复收费;
(二)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三)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
(四)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
(六)利用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八)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前款第(八)项的不合理费用,可以结合成本、市场供需状况、行业属性、同类平台收费情况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
第二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认为平台收费超过合理水平的,可以向平台反映并提交相关材料。平台应当及时答复,并与平台内经营者积极协商。
对平台内经营者反映集中的问题,平台应当进行研究评估,对不合理的收费规则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平台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平台提供相关收费情况、确定收费标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说明收费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与平台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平台收费行为,引导平台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扶持力度,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商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对平台收费行为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平台收费行为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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