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4)》
2024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由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共同完成,主要内容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环境司法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标志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正式开始。2024年是环境司法建设十周年,是环境司法前进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十年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体系逐步发展壮大,成熟定型,并不断向纵深延展。2014—2024这十年,既是打基础、固根本,也是厚积蓄、强枝干,还是谋新篇、布新局,环境司法体系在改革中成熟定型,环境专门化诉讼在发展中稳步推进,为环境治理现代化建设贡献了丰富的智慧。 一、环境司法在改革中成熟定型</STRONG> 十年来,我国逐步构建起以专门化组织体系为基础、以多元化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系统化规则建设为支撑、以专业化队伍建设为保障、以科学化理论发展为指导的“五位一体”环境司法体系,建成全球规模最大、体系最完备的生态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体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现代化之路。环境司法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跨越式发展。 第一,环境司法组织基础不断夯实。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设置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424个,以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主体、合议庭和人民法庭为补充的“一主两副”基本架构成熟定型。湖北省构建了“1+5+10+N”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甘肃省打造了“点、线、面”结合的立体化审判机构。跨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人民法庭呈现出“因地制宜、遍地开花”的态势。公益诉讼检察专门机构建设日益牢固,形成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指导,省级检察院强化协调,基层检察院加强办理的上下联动、协同发力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格局。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检察专门机构、环境巡回检察专门机构呈快速发展的新趋势。 第二,环境司法机制运行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机制在全国普遍建立,实现审判资源集中高效。法检行加强工作协同,形成了省级部门联动、跨区域流域合作、司法基地共建等三种典型协同模式。创新恢复性司法方式,建立多元化、专业化生态修复执行机制,建成“生态修复+社会化治理”综合工作格局。以数字化平台、智能化系统为依托,构筑起央地协同、流域协同等全域数字化协同治理新机制。 第三,环境司法规则系统集成。紧扣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聚焦公益诉讼等制度创新,依托民法典、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立法,形成覆盖流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多元领域的司法规则框架。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独或者联合发布55件相关环境司法文件,展现出司法文件与法律制定之间强联动性的特征;发布97批876件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规则补充和裁判指引等功能。 第四,环境司法队伍力量不断充实。十年来,司法系统建成了多层次、常态化的环境司法专业人员培育体系,形成了与之配套的环境司法实务培训会、审判业务专项培训班、高端论坛、专题研讨会、司法研究基地、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等多样化人才培育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等单位指导下,持续举办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实践与理论研讨会、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等活动,系统推进环境司法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双向并行。 第五,中国日渐走向全球环境司法舞台中央。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着眼全球环境司法治理,形成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环境司法“中国方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下,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等重大国际司法活动。借助高层出访、国际对话和跨境协作,持续向世界传递中国司法智慧。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发展中稳步推进</STRONG> 2014—2024年,我国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呈现出先增后降并趋于平稳的变化特征,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环境司法整体上显现稳中向好的态势,专门环境诉讼制度效能凸显,环境司法重点领域持续发力。 十年来,环境侵权案件数量变化与环境司法整体特征保持一致性,审判机制稳定有序,案件数量较多的为水污染与噪声污染案件,争讼焦点具有集中性,围绕侵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展开。环境行政诉讼发展良好,专业化程度稳步提升,合法性是争议的核心,争议内容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利用等多方面问题,争议焦点凸现出复合性和专业性特点。环境资源犯罪治理效果显著,刑事司法工作稳步推进,案件数量先增后减,年度变化幅度明显,典型案例指导作用突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件类型表现出“民多行少”、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等特点,起诉主体体现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局面。 过去十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推动环境司法上不断发力,形成了符合各自作用特点和权力安排的运作逻辑,成为观测环境司法专业化程度发展的重要“窗口”。公安机关角色凸显,是环境资源案件发现、证据固化和联合执法的“主力军”,环境资源领域行刑衔接机制步入常态化运作轨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显示出理论和实践融合共进与逐步成熟的发展样态,质效稳健,案件数量呈先增后降的变化趋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进一步压实,修复主体与修复方式均呈现多样化形态。 三、把握环境司法发展新方向</STRONG>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十年对于环境司法来说既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块试金石。对此,应以治理共享为目标,持续优化司法体制机制,加速系统性改革路径,为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更多更优的司法智慧与制度保障。 以规则刚性化为契机深化环境司法创新,推动环境司法从“有形覆盖”向“高效运转”的升级。优化层级多元、功能互补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强化审判专业队伍支撑体系建设,筑牢环境司法根基。构筑常态化、精细化、多元化的环境司法规则体系,深化环境案例发布机制、司法协作配套机制、综合执行机制落实力度,促进多元共治合力。优化环境司法证据规则,完善证据效力规则,破解证据认定难题。 以治理效能化为目标接续环境司法活力,通过规则创新、程序优化、职能整合,构建覆盖民事、行政、刑事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深挖民法典“绿色原则”价值,健全绿色裁判规则体系。依据环境行政行为的不同性质构建差异化的司法审查体系,强化司法监督刚性。优化公益诉讼结构,加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规则供给,构建预防性保护新格局。延拓环境司法力量,推动形成立体化、特色化、协同化的生态环境司法治理大格局,打造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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