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3)
第七条</STRONG><SPAN> </SPAN>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授未成年人规避防沉迷系统、未成年人模式的方法攻略的;
(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三)其他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
第八条</STRONG><SPAN> </SPAN>对于本《办法》所涉网络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于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显著位置作出明显提示。
第九条</STRONG><SPAN> </SPAN>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符合其他服务场景特点的显著提示标识方式。
第十条</STRONG><SPAN> </SPAN>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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