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此外,为明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是概括性列举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范围(第五条);二是明确书面用工协议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规则(第六条至第八条)。
(三)明确争议处理机制
一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其他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是行政监督检查。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有关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方式的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二十一条);明确对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此外,明确工会组织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方面的监督和服务功能(第二十三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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