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司法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fyysjzhc@mo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甲41号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邮编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9月3日。
司法部
2025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第三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行政复议辅助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开展调解;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事项;
(五)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六)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七)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复议法及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是指在行政复议机构中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员。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等任职条件,经行政复议机构提名,由行政复议机关任命,按程序进行宪法宣誓。
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在行政复议员的指导下开展办案辅助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解,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调解工作。
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调解。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调解。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标准、保障等规范化水平。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设统一的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提供便利,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在线行政复议活动与线下行政复议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及失信惩戒措施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不服的;
(三)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对学生实施的惩戒、给予的处分等决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的;
(四)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行为不服的;
(五)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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