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具体应用解释的,应当在决定文书中援引。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就案件有关事实当面接受询问。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同意的,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五十二条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供,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不予采纳。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等所作的承认、认可,不得在其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节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者联系行政复议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本级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等担任。
国务院部门以及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并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予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期限,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强化释法说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不适当,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行为采取的处理方式和内容与行政目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或者不符合其所适用依据的立法目的;
(二)行政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三)行政行为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差别对待,缺少正当理由的;
(四)行政裁量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不相关因素的;
(五)行政行为不适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正确适用依据,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有可以适用的合法依据未适用的;
(二)应当适用法律位阶更高的依据,而适用法律位阶较低且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依据的;
(三)应当适用特殊规定,而适用一般规定的;
(四)应当适用多个依据,只适用部分依据的;
(五)错误适用依据具体条款的;
(六)未正确适用依据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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