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压实总部、门店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9月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px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1.《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5日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分级分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管理300家以上门店(单一品牌全国门店数,下同)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管理300家及以下门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提级检查】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施体系检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或门店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或门店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第五条【主体资格】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应当载明“食品销售连锁管理”。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可以通过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代理等方式(以下统称分支机构),授权其在一定区域内履行食品销售连锁管理义务,明确责任分工,但不能替代总部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主体责任。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应当载明“食品销售连锁管理”。
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六条【管理人员和职责】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第七条【风险管控】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
第八条【门店日周月管控要求】门店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分支机构或总部报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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