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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2)

  第十条 (计量器具入库)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入库核查制度。在计量器具入库时,检查核对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建立入库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出库)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领用出库登记制度,建立领用出库档案。领用方应当抽查核验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签字确认或系统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库。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安装)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安装计量器具,避免出现因安装问题造成永久系统误差而影响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故障处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如检查中发现计量器具损坏、故障等问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告知用户,并在规定时间内为用户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因计量器具损坏、故障等问题造成用户损失的,应给与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计量器具轮换)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和公布轮换计划,评估轮换风险,建立轮换舆情投诉监测处置制度,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有序开展计量器具轮换工作。轮换计划、轮换方式以及轮换计量器具相关信息应及时采取在轮换区域(社区、小区)公示、定向短信提醒或公众号推文等方式让用户知悉,并主动协同属地街道、物业等单位做好轮换方案宣传工作。同时,在轮换过程中要注意关注用户反映,及时做好用户质疑解答,化解矛盾。在轮换过程中发生计量投诉的,应当依规快速处置。

  第十五条 (废旧计量器具处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制度,对到期轮换、故障更换、失准更换的老旧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报废,并完善计量器具台账。

  第四章 计量器具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台账管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器具台账,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计量器具台账检查,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过程可追溯。计量器具相关档案台账数据应及时归集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计量器具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台账信息)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台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计量器具采购台账,如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型式批准证书编号、出厂日期、采购日期及合同编号等。

  (二)计量器具检定台账,如计量器具出厂编号、检定机构名称、送检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检定结果、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置情况等。

  (三)计量器具入库出库台账,如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入(出)库时间、数量、入(出)库状态、入(出)库经办人员等;

  (四)计量器具安装台账,如户主信息、安装地点、安装时间、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安装人员、安装状态等;

  (五)计量器具轮换台账,如户主信息、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轮换后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等;

  (六)计量器具报废台账,如计量器具名称、出厂编号、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报废日期、报废原因、报废处置情况等。

  第五章 计量数据归集和监测

  第十八条 (数据归集)鼓励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建立水电气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计量器具、计量制度、计量人员等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计量数据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共享。

  第十九条 (数据跟踪监测)鼓励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建立用户结算数据日常监测比对制度,定期组织对用户结算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对于出现结算数据异常的,应当逐级报告、审核,同时与用户联系沟通,确认其用水用电用气行为是否异常,排查是否出现计量器具失准或故障等,并将排查结果和解决方案及时告知用户。经用户同意后签字确认,上门服务。

  第六章 计量投诉和纠纷处置

  第二十条 (计量投诉处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制定计量投诉处置制度,主动公开投诉方式、投诉渠道和投诉电话。有计量投诉时应当妥善快速处置,及时受理、登记计量投诉信息,主动了解情况并约定现场核查。对现场调查结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及时委托计量检定机构对其进行检定或校准。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应依法依规进行申报、拆表、委托送检等。

  第二十一条 (计量舆情处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舆情监控制度,对于因计量器具故障、失准、轮换、更换等引发的舆情要主动、快速、稳妥应对,并在24小时内响应和处置,避免舆情大范围扩散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二条 (计量风险分析)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计量投诉和计量舆情研判,建立跟踪监控制度,对于计量投诉或舆情集中区域、反复发生区域等要加大监控力度,健全计量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于重大舆情事件应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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