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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刑事抗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
<P>  如“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系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大学校园,公然对大学生行凶致大学生重伤二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对此类严重暴力犯罪,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对法院不当适用从轻量刑情节、量刑畸轻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最终被告人由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P>
<P>  又如“张某、廖某某挪用公款等犯罪二审、再审抗诉案”系一起二审、再审接续抗诉的挪用公款案件。原审裁判未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检察机关通过补充完善证据、接续抗诉,法院改判二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挪用公款罪立法解释,正确把握“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的本质特征。对于内外勾结、手段隐蔽,企图以正常市场交易等形式实施的挪用公款犯罪,检察机关经全面梳理、复核相关证人证言、经济合同、商品真实交易情况等证据,查明挪用公款背后的目的、资金流转、商品流通和获益情况,揭露虚假交易本质,依法精准指控。</P>
<P>  再如“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在组织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活动中发现抗诉线索的案件。该案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具有借鉴意义,提醒办案人员在认定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时要注重对毒品犯罪上下家言词证据的挖掘。对于行为人长途购买毒品的,还要注重审查是否伴随有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流通目的,全面认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P>
<P>  问:近年来,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办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抗诉案件。其中既有无罪改有罪的辛龙案、也有有罪改无罪的谭修义案,也包括最新披露的轻罪改重罪的马某林案。最高检在这些案件中抗诉的标准是什么?</P>
<P>  答:近年来,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办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抗诉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检秉持的抗诉标准是一致的,总的来说就是原审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的。比如,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是原审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确有错误,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的。比如,刑事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的;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三是原审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比如,定罪错误,即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时发生错误;量刑错误,即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四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P>
<P>  问:如何充分发挥好这批典型案例的作用与价值?</P>
<P>  答:如何用好典型案例也是我们所关心的事情。考虑到这批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类型丰富、抗诉效果较好,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展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成效,最高检已经向下级检察院下发这批典型案例,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促使各地更好地加强刑事抗诉工作,依法、规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审判监督实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抗诉案件。同时,我们也将借助媒体的力量,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对案件作出法律解析,让典型案例成为普法的重要窗口。</P>
<P>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切实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继续强化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研究制定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则,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抗诉案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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