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科技推广成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
第二十一条 鼓励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推广示范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加强研究,持续创新,总结凝练形成新成果,形成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应用、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充分融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主动开展成果入库,依托成果库建立成果数据集,健全技术要素市场,建立成果合作机制,组织高校、企业和专业技术经理人进行专业领域成果洽谈和签约,构建成果交易体系。
第二十三条 成果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成果演示和对接活动,利用现场演示、巡展等活动,以及科技下乡、技术培训等形式开展成果宣传,搭建成果展示、交流与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成果库面向全社会开展成果服务,公众使用成果库成果时,要严格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要求,取得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转让或许可授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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