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顺利施行,按照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在《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税政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章 税率
第八条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将货物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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