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的“征集调查”中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fldy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20日
<P align=center>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P 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
<P> 第一章 总 则
<P>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P> 为了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护公用事业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P> 第二条 相关概念
<P> (一)本指南所称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P> (二)本指南所称公用事业经营者,是指经营公用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P> 第三条 基本原则
<P> 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以下原则:
<P> (一)维护公平竞争。持续加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着力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防止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者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的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P> (二)依法科学监管。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商业模式、经营方式和竞争规律,区分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推进监管效能提升。
<P> (三)增进民生福祉。依法规制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推动公用事业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P> (四)服务高质量发展。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用事业领域要素资源循环畅通,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P> 第四条 反垄断合规
<P> 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P> 公用事业领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竞争倡导、合规指引等方式,引导公用事业领域各类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
<P> 第五条 相关市场界定
<P> 界定公用事业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和一般原则进行替代性分析,同时结合公用事业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以及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P> (一)相关商品市场
<P> 界定公用事业领域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相关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使用成本和便利程度、多数需求者对该商品的依赖程度、使用习惯、更换成本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可以根据其他经营者对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P> (二)相关地域市场
<P> 界定公用事业领域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相关商品的实际区域、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分布情况、特许经营范围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可以根据其他地域的经营者提供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P> 在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个案中,相关地域市场一般界定为公用事业经营者所依托的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在经营者集中个案中,考虑公用事业领域存在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竞争环节,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可能不局限于公用事业经营者所依托的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覆盖范围,还可以考虑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竞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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