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3日至9月22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公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或者登录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http://www.samr.gov.cn)首页“互动”板块,进入“征集调查”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STRONG>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平台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则所称价格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与价格相关的经营行为,包括制定或者变更价格、价格标示、收取费用、实施补贴等行为。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规范透明、自愿平等的原则,充分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四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订单等方式约定、变更价格。
鼓励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消费者,并合法获得利润。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法自主定价。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优惠、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下列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者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平台的价格;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自动降价或者类似系统;
(四)其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基于平台商业模式由平台经营者实行统一定价的除外。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基于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充分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平台经营者新增或者变更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平台内经营者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对平台内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制定合理过渡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按照修改前的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
第七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明码标价,遵守以下规定:
在网站、应用程序软件(APP)、小程序等应用场景,通过网络页面、电子文档等方式明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分别标示品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三)以显著方式标示商品的运输或者寄递费用、配送方式、配送时间、支付方式等与价格有关的内容,包括其他不可避免的收费。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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