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准确理解本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首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鲜明特征?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促进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力支撑和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概括而言,本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案例类型全面。本批指导性案例范围较广,涵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等涉数据权益案件多发案由类型,涉及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可以说,相关问题是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重点问题、学界研究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实务的堵点问题。相关案例虽然类型不同、领域各异,但都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数据权益、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导向。
二是案例规则多维。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新挑战。民法典仅在第一百二十七条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因数据权属、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现有法律尚不足以提供充分、明确的规则指引,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不断探索科学合理的保护路径。基于此,本批指导性案例侧重总结提炼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导向,初步搭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规则体系框架,促进涉数据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加统一。
三是案例效力较高。与以往发布的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有所不同,这次发布的是专题指导性案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且在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可见,本批案例的效力位阶较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参照本专题指导性案例,切实做好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助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就建立数据产权基础制度作出总体部署。请问首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如何贯彻落实《意见》的相关要求?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出二十条政策举措,被称为“数据二十条”。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正是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在此,仅以其中的三个指导性案例予以例证:
其一,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的经营权益。“数据二十条”提出“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确认某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认定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上述数据,足以实质性替代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正是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权益,有助于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红利。
其二,有效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数据二十条”提出“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3号)针对关联账号服务这一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认为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这就最大限度地保障数据来源者在参与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主选择权,对于促进数据共享共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释放数据价值红利,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合理保护数据加工使用权益。“数据二十条”提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4号)的裁判要点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这就有利于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