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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再提律师执业保障:最高检首先要带好头、做到位

  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审议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高检首先要带好头、做到位。”会议指出,阅卷权是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健全完善律师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阅卷、规范阅卷、便利阅卷,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据了解,应勇检察长曾多次提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2024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首次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应勇在会上表示,最高检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深化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持续构建“亲”“清”检律关系,共同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一体遵循和贯彻落实。

  2025年1月17日,应勇带队赴全国律协走访交流时强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质上是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申诉权、救济权,更好维护司法公正。

  应勇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履职办案各环节都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依法对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开展法律监督,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规范执业。要认真落实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进一步完善律师现场阅卷、线上阅卷、异地阅卷“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对阻碍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法律监督,切实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知情权、会见权、辩护权等执业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三、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提高制作效率,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便于查阅。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五、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写明律师相关信息,并载明律师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

  七、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会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会见条件的,要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监狱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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