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1日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主体,是指在“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失信信息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信用修复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公示或移除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本办法所称的移除,是指归集机构移除信用网站记于信用主体名下的失信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第四条【失信信息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工作。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
第七条【分类原则】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轻微失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第九条【一般失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第十条【严重失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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