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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公募基金改革整体部署,进一步降低基金投资者成本,规范公募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传真:010-88061446.

  2.电子邮箱:jigoubu@csr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5日。

  中国证监会

  2025年9月5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销售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基金 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牢固树立以投资者 为本的经营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聚焦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 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与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理性投资。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 定,设定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 费率水平,不断完善销售费用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合规风控制度,强化 对基金销售业务和费用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规定,对基金销售业务及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 对基金销售业务及费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和费率水平

  第七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认(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上述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在产品 资料概要、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可以收 取认(申)购费。

  对于股票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 购金额的0.8%;对于混合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 于认(申)购金额的0.5%;对于债券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 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3%;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 上述费率水平约定收取标准。

  第九条 认(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 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 后端收费方式。

  对于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认 (申)购金额(份额)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认(申)购费率标准。

  对于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持 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认(申)购费率标准。对于持续持有期限 超过一年的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免收其后端认(申)购费 用。

  第十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基金中基金 (FOF),应当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七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 有期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 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三十日、少于六个月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同业存单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不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或基金份额,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 于0.4%/年;对于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应当不高于0.2%/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应 当不高于0.15%/年;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 计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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