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的份额,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 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计提一定比例的 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和客户服务活动 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应当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金销售协议计提客户维护费。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 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 售形成的保有量,销售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 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销售其他基金获得的 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15%。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对除赎 回费外的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第三章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规范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前,应当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协议,约定双方对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客户维护费等费用的分成比例及结算、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与本规定不相符的补充协 议。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收取销售 费用。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份额、 实行差异费率等形式,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除 扣除支付的划款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外,应当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应当按照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归入基金财产或 支付给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应 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最优价格执行原则,对投资顾问业务形 成的保有量,不得收取客户维护费,切实防范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认(申)购基金份额的, 基金销售机构对于收取的客户维护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 返还或者变相返还。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 销售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以各种形式变相支付或者收取销 售佣金或者报酬奖励;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三)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投资者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 准,或者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送红包等各种方式变相降低 收费标准;
(四)以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 售基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 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或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 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或接受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以会务费、旅游费、广告费等各种方式变相支付或者 收取基金销售费用;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 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谋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载明以下信息内容:
(一)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二)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综合 费用水平;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和年度报告中披 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以 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 的管理费净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展示以下信息:
(一)基金销售费用的类型和标准;
(二)投资者持有同一基金不同份额、不同期限对应的综合 费用水平;
(三)投资者所购基金客户维护费水平;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直销服务平台)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建设并运营的,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类机构 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管理、交易指令传输等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 服务的行业性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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