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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接入直销服务平台, 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基金直销业 务;机构投资者可以接入直销服务平台,开展基金投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改正、依法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基金销售业务及费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 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 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26号) 同时废止。

  已发售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本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完成修改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公告;需要信息技术系统改造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调整,完 成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改造、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 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重新签订 销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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