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
六、《办法》在公司治理方面明确了哪些要求?</STRONG>
答:一是加强权益保护。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二是强化股东行为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报告的,信托公司员工、外部审计机构可以实名向信托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三是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审批,对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双向核查。四是强化薪酬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内容,提升可操作性。五是做好信托文化建设。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七、《办法》从哪些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STRONG>
答:一是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二是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风险揭示、销售推介、信托财产登记、受益权登记、亲自管理、净值管理、信息保密、报酬费用、失责赔偿、终止清算等系列要求。信托财产登记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和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相关安排推进。三是强化固有业务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运用要求,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明确固有业务禁止性行为。四是加强审计监督。要求信托公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应当逐项进行审计,具体条件在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制度中明确。
八、《办法》在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方面有哪些安排?</STRONG>
答:《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强化了央地协同。
九、《办法》对存量信托业务整改有哪些安排?</STRONG>
答: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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