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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

  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公布一周年之际,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旨在为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借鉴,推动提高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能力质量,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近年来,司法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扎实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切实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推动解决了一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问题,有力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

  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例2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6件)来自2024年司法部审查处理的问题法规规章,集中反映了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规定,重点围绕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存在不当规定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审查,依法履职尽责所取得的成效,对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典型案例中,有的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的涉及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的涉及土地征收补偿、道路停车罚款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通过纠正这些问题,有力彰显了备案审查制度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些案例,司法部均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沟通达成一致,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机关积极推进修改工作,充分展现了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法规规章制定机关坚持同题共答、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强大合力。

  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关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8件)

  案例一

  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限制外地盐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和要求本地食盐批发零售商必须从本地有关企业购买食盐的规定

  2024年,某市人民政府开展了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揽子”打包修改了11件规章。其中,《某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制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盐产品由异地运入的,承运人必须持有准运证,一车(船)一证,证、货同行,并接受市盐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在地区一级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食盐零售商应当从所在地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或者从所在地具有转(代)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食盐。”

  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七部分第二十四项规定:“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国务院2017年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删除了“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并明确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经审查认为,《某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制定时间较早,2024年专项清理时,未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仍然保留上位法已经取消的食盐准运证制度和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制度,限制了外地盐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构成了对本地食盐批发企业的地方保护,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修改工作。

  案例二

  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编制标底的规定

  2023年,某市人民政府“一揽子”打包修改了11件规章。其中,《某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2005年4月制定)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应当分别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还应当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经审查认为,《某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较早,2023年打包清理时,未及时根据上位法对第九条进行修改,限制了招标人对于编制标底的选择权,对招标投标市场构成不当干预,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应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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