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2)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
案例三
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增设供热企业资质的规定
2024年,某市人民政府修改了《某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向社会供热。”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提出,取消“供热企业资质审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经审查认为,《某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仍然保留《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供热企业设置了市场准入障碍,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决策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工作。
案例四
审查纠正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规定
2023年,某省人民政府修订了《某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经审查研究认为,《某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将上位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统一规定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并直接规定将其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2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改变了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和具体款项用途,与上述法律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立法本意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省人民政府已完成《某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
案例五
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降低对建设单位擅自压缩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处罚力度的规定
2024年,某省人民政府修改了《某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施工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经审查认为,《某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关于建设单位擅自压缩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处罚的规定,明显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并将“处”改为“可处”,降低了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属于放松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压缩,事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严格执行上位法规定,不能放松监管,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省人民政府已完成《某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
案例六
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处500元罚款的规定
我们收到公民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认为《某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制定)第二十八条关于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处500元罚款的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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