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3)

  《某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经审查认为,《某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罚款数额过高,存在过罚不当、以罚代管的问题,实践中容易引起执法争议,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

  案例七

  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规定

  2023年,某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制定)。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以有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2年以上或者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许可条件。转让后原经营期限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经审查认为,国务院2016年出台的意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作出改革部署,明确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已实行有偿使用的,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2023年修改的《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未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进行修改,仍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不利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应予以处理。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省人大常委会已完成《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

  案例八

  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2023年,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经审查认为,关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城市供水条例》仅规定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没有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对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但没有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应予以处理。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