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
<P>  第七十七条【解散与清算案件的管辖】
<P>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P>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P>  七、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10条)
<P>  第七十八条【越权订立重大资产交易合同的效力】
<P>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交易,未依法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上市公司主张该交易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善意的除外。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应当结合相对人是否已就该交易属于重大资产交易向上市公司进行了必要核查,以及上市公司告知其属于重大资产交易后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等事实予以认定。
<P>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处理。
<P>  本条所称的重大资产交易,应当综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本条所称的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
<P>  第七十九条【反收购措施的规制】
<P>  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具有股东、董事、监事等资格或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  (一)通过提高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期限要求等方式,不当限制股东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权利,加重股东义务;
<P>  (二)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不公平、不合理限制,明显支持或者排除特定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P>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情形。
<P>  第八十条【违规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效力】
<P>  上市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股份,当事人主张股份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股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资金占用费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P>  股份转让合同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P>  (另一种方案:上市公司的股东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股份,当事人主张股份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期限届满后,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  第八十一条【业绩承诺期间出质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理】
<P>  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向交易相对人定向增发股份,用于收购作为重组对象的公司的股权,并与公司约定,当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等条件时,上市公司有权向该交易相对人回购股份,交易相对人又将该股份出质,质权人在前述约定期限内请求行使质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  前述约定期限届满后,公司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等条件,上市公司请求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所获利益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  第八十二条【市值调整条款的效力】
<P>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估值调整协议,约定当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达不到约定的市盈率、市净率等股票市值指标条件时,由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等,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  第八十三条【定增保底条款的效力】
<P>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反监管规定向参与认购的特定投资者作出保底收益或者变相保底承诺,当事人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确认整个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股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前述条款无效,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资金占用费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P>  第八十四条【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制】
<P>  上市公司未经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决议程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行为,上市公司主张前述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  上市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行为,虽经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决议程序,但是违反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监管规则的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前述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