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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

  案例六</STRONG>

  新昌县赵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STRONG>

  2023年12月19日,赵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新昌县某镇某村开采矿产资源,采出矿产品6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500元)。2024年1月2日,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询,赵某还曾于2022年1月27日和2022年3月28日两次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被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2024年4月1日,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7月19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4年7月29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生效。

  案例七</STRONG>

  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和朱某、陈某某、孟某、俞某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STRONG>

  2021年6月4日,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林道建设中将矿产开采工程承包给朱某。2021年6月至9月,朱某、陈某某、孟某、俞某某擅自超出审批范围开采普通建筑石料18.67万立方米,毁坏林地9460.63平方米,导致原始地形地貌遭受破坏。2021年10月25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9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7月26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朱某、孟某、俞某某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公益林生态系统价值损失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019万元。目前,上述相关费用已缴清,该地块已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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