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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增宝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刘某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令六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涛、检察员汤秋静等出庭履行职务。

  杭州市、区两级部分人大代表、电信从业者、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中央、省、市三级媒体记者等近百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案情速递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

  2023年7月至8月期间,杭州市滨江区等地发生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诈骗人员伪装成购票“黄牛”在微博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门票购票成功短信,致使受害人对虚假票务信以为真,遭受财产损失。经调查,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与原河北某公司(该公司已注销,相关人员贾某已另案处理)通过签订系列服务协议形成了短信服务平台的层层转租转借链路,该链路中的上家均会指定下家使用固定号段,最终达成接入平台的指定码号层层转包出租的效果。涉案10687415、10684500码号共计发送涉诈短信6525条。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起到“反诈看门人”的作用,既是技术防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法律义务的关键履行者。六被告违法转租码号,未履行相互之间合同禁止转租转售的约定,对短信内容、提供者真实身份和客户合同等均未履行严格审核义务,未遵守国家《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规定。其违法行为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路径渠道,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安全,也危及公众对1068码号短信息的合理信赖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有效阻断诈骗短信、电话诱骗被害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首道防线,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扰乱电信资源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客观上为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侵害了社会公众的隐私权益和潜在的财产安全,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

  涉案行为属于未经批准

  违法转让、转租、使用码号资源

  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将涉案1068号段交由北京某公司实际运营使用。北京某公司通过付费获取并使用其他数十家码号公司的106号段码号资源,同时在其短信平台为其下游公司开通100余个账号,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符合资质的一家单位原则上可获得一个1068码号资源,违规扩大了该号段的使用范围。原河北某公司无电信业务经营资质,通过层层授权实质上获得1068码号资源的使用权。上述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的规定。

  同时,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未对短信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也未建立有效的预警监测机制,导致诈骗短信通过其短信通道传播,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未充分履行合作方身份查验义务,使得诈骗短信绕过监管进入短信发送渠道。原河北某公司通过伪造合同、规避短信内容过滤系统等手段实施违法行为,导致了诈骗短信的传播。

  二

  涉案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涉案行为扰乱了国家对码号资源的管理秩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码号资源的有序管理和合理配置,破坏了通信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违背了国家对通信资源合理配置的初衷。

  2.涉案行为破坏了网络秩序和信息安全,不仅削弱了公众对短信通信的信任,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可信度和稳定性,对网络秩序造成了重大冲击,还可能对社会整体的通信安全和交易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涉案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隐私权益和潜在的财产安全。各被告未对合作方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导致第三方公司随意发送短信,致使大量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到包含虚假信息的短信,并引发多起诈骗案件。受害者因轻信短信内容而遭受经济损失,凸显了涉案行为对公众财产安全的直接威胁。即使各被告公司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性,但其放任行为仍在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了传播途径。

  三

  六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六被告在码号资源的管理、使用与短信内容的审核、防控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主观过错。这些过错不仅体现在对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漠视,也体现在对业务风险的放任上,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控义务,最终导致了电信网络诈骗短信的大规模传播,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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