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2)
四
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额的认定
因本案涉及两个码号资源违规使用行为,故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和获利情况、主观过错和恶意程度、涉案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造成损害的治理和修复费用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六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在数字化浪潮奔涌的今天,通信码号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公共资源,绝非可肆意转租牟利的私有商品,更不应沦为诈骗与虚假信息传播的通道。码号资源的违规转租与滥用,不仅严重扰乱国家电信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生态,更直接侵蚀社会信任根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温床”。反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有效阻断诈骗短信、电话诱骗被害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首道防线,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真正的通信服务,不在于端口数量之多、通道之广,而在于合规运营、安全可控;真正的商业创新,不应是规避监管、层层转包的“套路”,而应立足于诚信经营与用户权益保障。当码号资源成为灰色产业链中的“交易标的”,当短信端口变成诈骗信息的“传送带”,其所损害的不仅是公民财产安全,更是整个社会的通信安全基座与数字信任体系。
国家设立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正义,保障法治实施。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个别违法主体的惩处,更是对通信行业违规乱象的严厉警示。每一段码号都是数字安全的托付,每一次发送都是社会责任的承载。运营商应强化端口管理与技术防控,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实名制与内容审核,广大用户也应提高警惕、积极监督。唯有让合规成为习惯、让责任贯穿始终,才能筑牢通信安全防线,亿万民众才能在数字时代真正拥有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专家点评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反电信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是针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电信业营业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在本案中,诈骗人员伪装成购票“黄牛”在微博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演唱会门票购票成功等短信,致使受害人对虚假票务信以为真,遭受财产损失。这种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普遍的侵害了所有接收到此类短信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隐私权),并极大地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遭受诈骗的风险。此外,该行为也损害了案涉的某票务平台等合法经营的公司的商誉(使人误以为该公司泄露个人信息等),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当然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他们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实施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本案中作为电信业营业者的被告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甚至是提供帮助的行为,才直接导致了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结果。因此,本案被告存在明显过错的违法行为与电信反诈领域特定公共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们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针对这些违法的电信营业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从源头上抓住了预防、遏制电信诈骗行为的关键环节,有助于强化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履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义务,最终实现保护广大民事主体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本案对于未来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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