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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实际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yjg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邮编:100088),信封上请注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1.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及其实际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严格准入、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相关主体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并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权限。

  第五条【平台备案】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实际运营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六条【平台制度】 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和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平台机构与人员】 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平台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培训考核】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本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职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九条【平台日周月】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安全员应当每日将抽查、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暂停服务、停止服务等管控措施,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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