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2)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研究日管控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类型、频次,提出解决措施,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区等信息,加大相关地区抽查、监测频次。分析共性问题,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条【平台委托管理】 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等区域运营服务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明确进入和退出标准。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平台委托管理的报告义务】 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经营等业务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业务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第三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平台提供者变更或解除第三方机构的,应当自变更或解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业务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平台资质审查和签订协议】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地审查,留存实地审查记录备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经营资质编号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载明的信息与实际经营一致。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审查,未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不得上线交易。
平台提供者应当禁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
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平台抽查监测】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加工制作、卫生环境等进行监测和抽查。每月线下抽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2年内实现全覆盖。监测和抽查结果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及时制止、暂停服务等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平台信息公示和加注】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首页以及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无堂食外卖提供者)主页面对无堂食外卖提供者加注“无堂食”标识。
第十五条【平台“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应用】 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上传和页面展示等事项提供技术支持,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明厨亮灶”跳转标识,“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4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建立与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接口等方式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平台记录】 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餐饮服务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等,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平台资质校验、数据推送】 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体资质信息进行校验比对,校验不成功的不得上线经营。每个月初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变量数据推送给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于每季度末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全量数据推送给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平台义务】 平台提供者收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当在2日内采取暂停服务或者其他管控措施;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
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处置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按期整改到位的,平台提供者可以恢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上经营服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失效的,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服务。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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