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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工作情况(2024.1-2025.8)

  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工作情况

  (2024.1-2025.8)

  2024年以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落实中央、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从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金融强省建设。

  2024年至2025年8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66万余件,涉案标的额超5600亿元;审结一审金融商事案件61万余件,涉案标的额近5100亿元。新收一审案件数量居前五位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追偿权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坚持支持与监督并举,推动金融高质量供给

  聚焦金融“五篇大文章”,出台专项司法政策,助推高质量金融供给。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主动回应江苏金融发展的新需求、新情况,省法院出台《全省法院服务保障金融强省建设十六条司法措施》,明确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提出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高质量发展的系列前瞻性、系统性的司法措施,围绕“加强产业科技创新司法支持力度、服务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助力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养老金融、深入推进数字金融发展”五大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引导金融市场脱虚向实、规范发展,助推金融资源集聚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上来,聚焦到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上来,切实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南京中院、苏州中院会同上海金融法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联合发布《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倡议》,携手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等重点部署,共同为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金融司法力量。

  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妥善认定新型融资担保效力,助力拓宽融资渠道。依法支持融资租赁、票据、保理、保兑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等案件1.6万件,涉及金额近240亿元,助力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融资。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对于以知识产权、未来债权、数据产权等提供担保的,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省法院审结的涉租金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案件,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就评估价值为6.5亿元的商场未来租金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南京中院审结的涉将来知识产权质押案件,依法认定某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名下现有及将来知识产权作为借款质押的合同效力,判决债务人应当协助办理新增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过准确认定新类型担保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的法定预期,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新型担保融资活动,发挥其对企业拓宽融资、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

  依法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规范息费收取,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信贷资金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是各类企业经营融资的主要来源。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8.7万件,涉及金额2400亿元,在案件审理中对违约金、罚息、复利等一体认定,严格把握金融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实质审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以提供服务为名收取的服务费,对于质价不符的服务费依法不予认定,有效降低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贷款客户订立中间业务合同,收取服务费1500万元,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法院依法判决该部分费用抵扣借款本息,有效保障了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引导作用。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服务的合理补充,已成为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获取生产经营资金的重要渠道。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1.7万件,涉及金额1700亿元。全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通过案件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健康有序开展,依法否定职业放贷、非法转贷等行为效力,坚决禁止高利放贷。

  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严防资金脱实向虚。全省法院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强化交易模式和风险识别,正确认定多层嵌套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对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无证驾驶”“准驾不符”“有照违章”等金融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省法院审结的涉资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多层嵌套资管产品设计复杂交易安排,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背离资管业务本源,法院抽丝剥茧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强化对于涉融资性贸易案件的实质审查,针对国有企业以开展贸易往来为名对外出借资金,虚增营收规模,脱离经营主业与实业的,依法认定融资性贸易合同性质为借贷合同,对于长期、多次放贷行为依法否定借贷合同效力,对借贷利息诉请不予支持,有力打击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的出借行为,引导国有企业将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产业引领、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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