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以高质量司法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
三是把握好维护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同时保持社会的动态平衡和适度张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竞业限制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与劳动者合理流动之间实现制度平衡。《劳动争议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基于用人单位对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合理控制的客观需求以及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在要求,明确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劳动争议解释二》通过细化竞业限制制度适用规则,满足知识密集型经济发展与劳动者职业自由选择的客观需要,既避免了竞业限制制度适用的泛化扩张,又回应了劳动力高度流动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等保护现实需求,体现了劳动者职业自由与用人单位竞争优势保护之间的制度平衡。
总之,《劳动争议解释二》的出台,进一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在推动问题真解决、让群众真受益,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展现司法担当。我们要坚持干字当头,上下联动,重点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持续用力,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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