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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4)

  (六)新业态食品的安全风险不断出现,给监管工作带来挑战

  食品安全法第62条对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作出规定,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管手段较为落后。新业态食品经营模式灵活、跨区域属性强、数据更新快,违法违规行为趋于隐蔽化、网络化,现有监管力量、技术手段等跟不上形势需要,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力度还需加强。二是相关规定措施不配套。随着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食品新业态的蓬勃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滞后,容易出现监管盲区。目前,有的头部第三方网络平台只与10多个省市实现了食品许可证数据的查验比对,加之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备案证等资质数据库尚不完善,网络平台全面核实入网商户的真实信息有一定的难度。三是消费者权益保障难。相比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网络购买食品的供应链复杂,主播、经营者、网络平台等之间责任不清,电子证据较难固定。有的头部第三方网络平台将总部所在地以外的分支机构撤销,导致市场监管部门异地执法难,消费者维权难。

  (七)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清晰,相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对食品进出口作出了规定,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进口食品检测要求不明确。对进口食品检验是否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合格评定程序”,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是很明确,给海关进口食品监管工作带来被动。二是进口食品检验项目需科学确定。海关对进口食品外观、包装进行初步筛查后,再进行抽样,抽样后是否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全项目检测,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三是跨境电商食品监管需加强。目前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监管政策是参照“个人自用物品”管理,即允许消费者购买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差异的食品并由自己承担相关风险,导致一些含有我国禁止添加物质的进口食品流入国内,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八)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完善,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对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小过重罚”引发争议。近年来,“菜贩销售不合格蔬菜被重罚”“个体户销售一瓶78元过保质期葡萄酒被罚5万元”等案件社会反响较大,引发处罚过重的舆情,对基层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困扰。二是行政处罚的裁量权较大。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金额多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进行罚款。由于各地执法部门对于处罚标准、裁量基准认识不一,导致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处罚差异较大,引发公众对执法公平性的质疑。三是职业索赔亟待规范。目前食品领域的职业索赔人针对食品标签标识等轻微瑕疵发起大量投诉举报,通过媒体曝光等手段迫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支付高额赔偿费用,企业不堪其扰,相关部门付出很大精力来处理这类纠纷,影响正常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意见建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食品安全作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一)凝聚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合力

  一是进一步明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实现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各环节监管的无缝衔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形成全链条打击整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合力。二是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沟通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应急处置协同联动能力,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处置。三是整合现有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监管系统并推动数字化升级,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形成对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配送、销售全链条信息的智慧监管,提高食品的可追溯性。

  (二)加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力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标准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做到权责协调;统筹安排标准规划,针对新原料、新生产工艺食品等及时出台食品安全标准,加强生产经营规范类标准制定工作,推动标准动态更新与定期更新相结合,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有标可依。二是加强地方特色食品标准制定工作,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完善食品质量分级标准,实现优质优价;优化食品企业标准监管制度,推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并轨。三是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相关师资队伍建设,编写食品安全常见标准通俗易懂的使用指南和解读材料,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法人员能够熟悉标准、会用标准、用好标准。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层风险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提高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推动风险监测机构、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健全监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共享使用机制,提高整体利用效率。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检查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人员资格条件,有效整合监管力量,补齐基层监管人员数量不足的短板,同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三是加快建立“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模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加大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完成抽检任务的支持力度,做好基层监管经费保障,进一步夯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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