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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应当向特定对象通知、告知、宣布有关监察执法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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