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gzd@nfra.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管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31日
<P>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
<P> (征求意见稿)
<P> 第一章 总则
<P>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产管理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P> 第二条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提供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信托公司为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而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资产管理信托(以下简称信托产品),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
<P> 信托产品应当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担任受托人。信托产品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
<P> 第三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以下简称信托产品财产),不构成信托公司对投资者的负债,信托产品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P> 信托公司因信托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产品财产。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支付信托利益。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财产,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履职尽责的,信托产品财产所产生的损失依法以信托产品财产为限承担;信托公司未履职尽责致使信托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P> 信托公司因被撤销、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P>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产品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投资者最大合法利益服务。
<P>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得以信托产品名义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P>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将管理职责让渡给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信托公司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应当尽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P>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不同信托之间、信托与信托公司或者第三方之间进行非法利益输送。
<P>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P> 第二章 信托产品的设立、变更、终止
<P>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P>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制度;
<P> (二)具备与各类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P> (三)具有满足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措施和信息系统;
<P> (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P>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P> 第七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P> (一)信托目的合法合规;
<P> (二)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P> (三)信托产品为自益信托;
<P> (四)信托产品财产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P> (五)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P> (六)信托文件应当规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者间接以信托产品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
<P>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信托登记;
<P> (八)在信托产品名称中标明信托公司简称和“资产管理信托产品”字样;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