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9)
<P>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P> 第六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产品的会计账册、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全部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信托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P> 第七节
<P> 第六十九条受益人大会由信托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组成,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P> 第七十条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规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P>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P>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P> (三)改变信托利益计算方法;
<P> (四)更换受托人;
<P> (五)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P> 第七十一条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投资者有权自行召集。
<P> 第七十二条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P>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但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进行表决的除外。
<P> 第七十三条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P>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P> 第七十四条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投资者全体通过。
<P>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P>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第七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送信托产品非现场监管报表以及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开展、合规管理、风险排查等有关材料。
<P> 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可能对信托公司或者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P> 第七十六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应当至少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P> 信托公司将信托产品财产用于本公司关联方的,应当在交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逐笔交易情况;
<P> 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财产与本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财产交易,应当在交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逐笔交易情况;
<P> (三)信托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送当季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托产品财产与本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财产交易、固有财产或者信托财产投资本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的当季交易金额和业务清单。对除财产托管、账户开立、资金监管、证券经纪等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信托公司应当在业务清单中对交易目的和交易条件进行说明。
<P> 第七十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具体品种设置条件。
<P> 第七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的情况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
<P>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组织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风险排查和预警,定期通报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风险,加强风险提示和工作指导。
<P>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信息,定期排查风险,建立风险信托产品清单,将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监管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问题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P> 第七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开展情况作为监管评级依据,可以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视情况对其资产管理信托业务进行限制。
<P> 第八十条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区别情形,依法对相关机构或者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P> 第八十一条中国信托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在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方面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信托公司提升资产管理服务水平,培育良好信托文化。
<P> 第五章 附则
<P>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P> 结构化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本金和信托利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信托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信托单位,不同等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分配不按信托单位比例计算,而是由信托文件另行规定、按照优先与劣后受益权安排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产品。享有优先受益权的投资者称为优先级投资者,享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称为劣后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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