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rszdc@nfra.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准入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30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金融监管总局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三条 【基本原则】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程序制度】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退出、公开等制度。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五条【基本机制】金融监管总局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分类、分级办理机制。

  第六条 【分类情形】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以下情形:

  (一)由同一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下级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其上一级机构审查并决定;

  (三)由金融监管总局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局授权】金融监管总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以被授权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

  第八条 【派出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金融监管总局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权限。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确需调整行政许可办理权限的,需由省级派出机构报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第九条 【合并及协作】对于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同时涉及被投资方金融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负责被投资方行政许可事项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合并审查。

  对于其他同一行为可能涉及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可由相关事项办理所涉及的最高层级机构确定进行合并审查,并明确实施合并审查的事项、审批机构及有关要求。

  第十条 【工作纪律】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依纪、公正规范文明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得向申请人谋取利益,并依法保护申请人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提交】申请人应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说明申请事项,并提交各项申请材料。

  由下级机构受理、报其上一级机构决定的申请事项,前款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应当为决定机构。

  第十二条 【提交方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当面递交、邮寄或电子传输至相关电子信息系统。申请材料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的方式,默认送达方式为电子交换。

  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真实性要求】申请人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完整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应当执行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受理补正】申请事项属于接收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要求的,接收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要求,并要求其在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