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4)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以及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许可注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注销有关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申请人未在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公 开
第四十条【统一公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在官方网站统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内容,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四十一条 【公示渠道】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金融监管总局外网网站上公布;
(二)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三)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四)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第四十二条 【许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或注销决定应当通过金融监管总局外网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予以主动公开。
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不实申请】申请人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十四条【不正当申请】申请人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管责任】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涉及主体】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包括任职资格行政许可事项拟任人员,银行保险机构拟投资人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与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以及申请人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等。
第四十七条 【办理时间】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定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八条【电子办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支持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的通知书、决定书等各类行政许可文书,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特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行政许可事项材料、条件、办理时限等相关要求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有权解释】本规定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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