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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收未成年人后,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送医疗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初入机构的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品或者违禁品予以登记并收缴。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初入机构的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分类提供寻亲服务、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教育服务、安全保护、心理关爱等基本服务。

  第十七条 对于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开展寻亲工作。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除重度残疾未成年人外,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性未成年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前款规定的生活照料服务。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配合主管民政部门协调当地教育部门依法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就读学校的联系,及时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对未成年人开展人身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积极组织或者引入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等,针对未成年人具体情况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情绪疏导等服务,并及时将有需求的未成年人转介到专业心理诊疗机构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报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为未成年人办理离开机构手续,并出具未成年人离开机构确认书: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

  (二)导致监护人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消失,监护人能够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情形虽未消失,监护人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

  (三)监护侵害危险状态已解除,监护人可以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四)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出现,并经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五)未成年人由被临时监护转为被长期监护;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对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离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领人员一般应当为其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人员或者委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位等。对于不能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领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护送。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自未成年人离开机构之日起30日内对其完成跟踪回访。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失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死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配合监护人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成年人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配合监护人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及程序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将未成年人死亡情况报告主管民政部门,并配合监护人依法做好遗体处理、户口注销等工作。相关医疗证明、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报案证明、火化证明、骨灰或者遗体处置情况记录、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应当完整存入档案。

  第四章 关爱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配合主管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等帮扶救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对于经过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加强走访探视,并配合主管民政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分类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积极链接资源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关系辅导等服务,提升监护人监护能力,促进困境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对困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识别,积极链接专业心理诊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心理服务机构等对有进一步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分类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诊疗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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