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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告(2)

  十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物流企业发现以夹藏夹带、伪报品名等形式向境内外非法寄递、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制毒原料或配剂的,请依法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调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或者保存上述信息。

  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及用途等,与走私人通谋为其走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或设备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如遇外国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协助。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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