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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一批)——植物新品种专题(2)

  对于丧失新颖性的两种特殊情形,种子法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均未将该两种特殊情形与是否“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的销售、推广相联系。在审查是否属于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形时,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确认为基础。具体而言,对于是否“形成事实扩散”,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对于“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需以行政机关作出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就此而言,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形属于一种事实状态,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该事实状态是否存在,一般无需考虑相关品种的销售、推广是否系“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

  咨询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事务部 徐世超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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