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4)
【典型意义】
友善互助、舍己救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规定为重大立功,旨在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改过自新,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贡献。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减刑,一方面有助于依法维护见义勇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使其提前完成矫正、更早融入和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有助于激发社区矫正对象以及人民群众的道德力量,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舍己救人,促进形成友善互助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法治正能量。
案例五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平等  村民自治章程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妇女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天府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自治章程第五条规定“离婚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经实际了解,该街道办事处其他村同样存在类似规定,且再婚配偶户口迁入的情况绝大多数是女性。外来妇女嫁给本村离异男性后,因上述规定而无法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众多诉讼争议。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天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谢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责令改正检察监督案中发现,该街道办下辖某村村委会的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不规范,可能损害众多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经初查后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该街道办辖区内8个行政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内容、社会影响、损害后果等情况开展调查取证。一是“线上”开展调查。以离婚、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关键词,在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以该街道办为被告的关于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面的投诉、诉讼情况,核实涉及该街道办相关投诉有17次,涉及该街道办农村离婚、再婚妇女村民资格认定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达20余件;二是“线下”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该街道辖区内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行政案件及相关民事诉讼卷宗材料,联合妇联实地走访300余人,确认了该街道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损害了众多农村再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同年7月3日,天府新区检察院邀请新区政法委、街道办、民政部门以及“益心为公”志愿者、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开展座谈,就村民自治章程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进一步规范举措进行论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街道办事处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实质损害了农村妇女权益,应当予以修正。7月30日,天府新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基层监管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修订完善辖区内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消除和防止损害妇女权益等问题。该街道办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组织8个行政村召开会议修订村民自治章程,经过代表大会、公示等程序,该街道办8个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均已正式实施。
2024年9月26日,该街道办向天府新区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按检察建议全面整改,督促8个行政村全部新颁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对村民自治章程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进行了修订。9月底,天府新区检察院跟进调查,确认该街道办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确已修订,案涉问题均得到整改。
【典型意义】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025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乎村民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益。由于我国农村女性迁入男性所在地生活的现象较为常见,案涉“村规民约”在事实上限制和影响了众多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作用,注重与属地政府、妇联、“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联动,以点带面,协同推动属地政府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章程,强化新颁布法律的宣传教育,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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