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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5)

  案例六

  陕西检察机关对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发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诚信  法治  意思自治  违约金酌减  自由裁量

  【基本案情】

  某发电公司在上海某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部分资产。2020年10月21日,某金属材料公司(乙方)与某发电公司(甲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价款922万元、一次性付款,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利交接,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资产。甲方如逾期进行权利交接,每逾期一日按交易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另约定,某发电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至指定账户,交易所在双方手续费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其后,某金属材料公司缴纳了手续费和价款。2020年11月18日,交易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11月27日,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发电公司完成实物移交。

  2021年2月3日,某金属材料公司起诉至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发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9788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某发电公司应于2020年10月28日之前缴纳交易手续费,2020年11月4日前配合完成产权主体权利交接。某发电公司实际于2020年11月16日缴纳手续费,双方完成交接为2020年11月27日。某发电公司逾期缴纳手续费,进而导致违反合同约定,未与某金属材料公司按时完成权利交接和资产移交,违约17天,依据双方每逾期一日按交易价款3‰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计算,应支付违约金470220元。据此,一审判决:某发电公司支付违约金470220元。

  某发电公司上诉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发电公司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遂参照合同成立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调整违约金。改判某发电公司赔偿违约金67050元。某金属材料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金属材料公司向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通过调阅诉讼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审查认为:第一,生效判决认定案涉违约金过高,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均为商事主体,经协商一致约定违约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案涉违约金未超过某发电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某发电公司请求调减违约金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高,二审法院直接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并调低,无事实依据。第二,生效判决将约定违约金调减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缺乏法律依据。双方资产交易并非借贷关系,违约金认定不能采取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违约责任,避免过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活动。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违约金过高予以调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23年8月8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均系公司法人,具有远高于一般自然人的理性判断,能够预见和合理判断违约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某发电公司未能举证证实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结果不当,应予撤销。2023年12月2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24年1月8日,某发电公司履行再审判决确定的470220元违约金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与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各类民事主体均应尊重和遵循契约精神,践行重信守诺的行为规则和原则。民商事交易的基础是当事人相互信任,尊重契约,如果一方主体不恪守承诺、违背诚信就必须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法律责任,这是法律对诚信价值的基本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中,要依法全面审查案件,准确区分把握民商事交易的不同特性,正确判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要以精准办案保障社会诚信和法治体系建设,引导民事主体恪守契约精神,诚实经营交易,养成信守约定和承诺的观念。要以检察监督助推人民法院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金酌减规则的正确适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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