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5年11月14日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田心则、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春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一级巡视员张陕宁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答:鸟类等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自今年8月起,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全力护航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一是坚持严打方针。坚持全链条打击,对猎捕、收购、分销、经营利用上中下游犯罪开展立体化作战,逐级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件,坚决摧毁一批犯罪网络、铲除一批犯罪团伙、斩断一批犯罪链条。坚持网上网下结合,以网上线索研判支撑网下精准打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工具从事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全面清缴改装无人机、猎套、猎夹、捕鸟网、绝户网等作案工具,坚决消除社会安全隐患。二是密切协作联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响应等机制,强化行刑衔接,畅通双向移送通道,推动协同共治,斩断黑灰产业链。密切警种联动,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相关警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打好整体仗、合成仗。部署处于候鸟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的公安机关加强区域协作,加强调查取证、案件侦办等协作配合,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三是广泛宣传发动。公安部上线运行环食药犯罪线索网上举报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涉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线索。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营造“爱鸟护鸟、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公安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平安原野”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坚决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
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观赏鸟类可以随意买卖,购买鸟蛋、幼鸟不违法,等等。能否结合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介绍一下日常生活中的爱鸟护鸟常识?
答:我们此次发布五个典型案例,既是要有力震慑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澄清纠正社会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存在的以下一些认识误区:
第一个认识误区,认为画眉等常见观赏鸟可随意猎捕、交易。很多人认为画眉鸟是常见的观赏鸟,猎捕、买卖不违法。但从案例一可知,画眉鸟已于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省级林草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林草部门批准;运输、寄递、携带应持有有关批准文件等。由此可见,即使是以前常见的观赏鸟,如画眉鸟、蒙古百灵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将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随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个认识误区,认为“三有动物”保护力度小,可随意捕猎。所谓“三有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例三涉及的棕头鸦雀即属于“三有动物”。有人认为“三有动物”的保护级别低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销售没关系。我们要严肃指出,这是严重的认识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猎捕“三有”鸟类,应当取得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三有”鸟类,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像张某等人就因非法猎捕棕头鸦雀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个认识误区,认为可以以食用、滋补等目的,作为任意捕杀野生鸟类的违法犯罪借口。近年来,个别非法捕猎、食用野鸟视频在网络平台肆意传播,向公众传播极其错误的观念。有人认为出于食用、滋补等目的捕杀野生鸟类情有可原,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野生鸟类在生态系统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一种野生鸟类的生存都维系着生态的平衡。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捕杀野生鸟类都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触犯法律的,都要依法受到制裁。案例二中,董某君大肆猎捕包含大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在内的野生鸟类,主要目的就是给其家人食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所以,不能以食用、滋补等任何借口去非法捕杀野生鸟类。
第四个误区,认为收购、运输野生鸟类幼鸟、蛋卵不违法。有人认为幼鸟、鸟蛋不起眼,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不违法,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会破坏野生鸟类的自然繁殖规律,导致种群数量减少,破坏生物多样性。因此,无论是野生成年鸟类,还是幼鸟、蛋卵,未经合法批准,进行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案例四中,李某等人就因通过掏窝、网捕等方式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并出售给陈某范而获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