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和应急救援社会责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1号)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12月11日前反馈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zwaqyj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邮编100053.信封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
2025年11月12日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支撑国家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建设,落实中央企业“三个集中”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海上溢油、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五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社会救援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
(一)中央企业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科技支撑体系等。
(三)中央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应当包括:监测预警能力、应急救援实战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等。
(四)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开展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编制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做好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持续改进。
(三)督促所(权)属企业主动与属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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