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5)
第四十六条 参与社会救援过程中,中央企业应当服从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加强中央企业之间的信息、力量和资源相互衔接。
第四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坚持科学救援,做好现场人身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应当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重大活动、重大工程策划及实施期间,中央企业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活动、重大工程保障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和保障的信息,并按规定做好信息续报。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造成影响以及投入力量、采取措施、成效进展等。
第五十条 中央企业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所投入的各项成本,需企业承担的,可纳入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统筹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监管工作: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履行应急救援社会责任。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七)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其他应急管理监管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国务院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国务院国资委将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突发事件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十五条 中央企业集团或其所(权)属企业应当对突发事件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人员应当予以补贴、补助,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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