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并发送至邮箱aqscfzjs@163.com。联系电话:010-83933612.
附件:1.《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表
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1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提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职业能力、水平和素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概念界定】 应急救援员是指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受灾人员救援救助,公私财产抢救,险情处置及救援善后工作的技能人员。
国家对应急救援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设置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可以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由省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工种设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职业分类有关规定会同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从事建筑物倒塌(山地)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矿山(隧道)应急救援、水域应急救援、直升机应急救援、工程应急救援、应急急救等工种的技能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员、森林消防员职业资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制定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政策制度。
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证书颁发、延期复核等工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证书颁发、延期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考务管理机构】 应急管理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承担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相关标准开发、题库建设,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考核鉴定机构】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考核鉴定机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考核鉴定机构接受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管理原则】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服务要求】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优化服务,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条【统一制度】 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实行全国统一考核鉴定,按照《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统一编制的考核大纲、考试题库、工作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条【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从业所在地报名参加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应急救援工作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提交材料】 报名参加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人员应当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交纳考核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考核鉴定组织】 考核鉴定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组织考核鉴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在考核鉴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成绩不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次日起1年内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考核鉴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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