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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2)

  第十三条【考培分离原则】 坚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核鉴定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和有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举办与考核鉴定内容有关的培训。

  报名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三章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与延期

  第十四条【证书申请】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考核鉴定通过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考核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资格证书,提交资格证书申请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结合报名时提交的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三)不符合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证书式样】 应急管理部推行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式样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证书有效期】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4年。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应急救援员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资格证书失效。

  第十七条【延期申请】 应急救援员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从事应急救援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

  第十八条【延期复核】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复核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基本条件或因救援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人员伤亡的,复核不予通过。

  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续4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复核未通过的,资格证书到期失效。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 鼓励应急救援员参加与岗位相适应的继续教育,提升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条【人员自律】 应急救援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服务】 应急管理部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等,公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有关信息,提供证书下载、查询验证等服务,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促进中心应当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供考核鉴定报名、成绩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支持保护】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应急救援员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依法保护应急救援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实施常态化监管,对违法违规开展考核鉴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履职要求】 参与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员考核鉴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证书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证书撤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撤销《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证书注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注销《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过渡期】 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专职从事相关工种的技能人员,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

  对已取得原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应急救援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申请应急救援员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参加考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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