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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企业破产案件省级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的公告(2)

  (2)执业经历(20分):申报人有连续5年以上管理人工作经历的,得20分;不满足该条件的,不得分;

  (3)办案经验(20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申报人办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少于10件(不包括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驳回申请、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得20分;不满足该条件的,不得分;

  (4)办案效果(20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申报人办结过效果较好、具有一定影响的破产重整且重整成功的案件,得20分;不满足该条件的,不得分;

  (5)综合评价(20分):申报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履职行为的,得10分;根据申报人近年来履职情况表现,在10分内酌情赋分。

  总分100分,得分高于90分的,纳入省级管理人初审名册。

  三、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一)初审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省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初审名册,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jsfy.gov.cn/)、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公示期内,对初审名册内的机构有异议的,向省法院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且确有不适宜担任省级管理人情形的,经省法院研究决定不纳入省级管理人名册,名额不再递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此次入册省级管理人。

  (二)公布

  公示期满后,确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省级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省级管理人的职责

  省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法院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省法院:方耀,025-83785920.

  (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申报材料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台):李昊,025-83522349.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处1号楼805室:朱伊人,0512-68552085.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许烨炫,0510-82226041.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王俊,0519-85576049.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李露,0511-85319156.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9号窗口:鲍童,0514-82923504.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黄海丽,0523-86391873.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4号窗口:信诗林,0513-6850642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戴蒙蒙,0515-69665871.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处:刘旺,0517-83579494.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朱蕾,0527-82165105.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楼执行事务中心:杜林,0516-85952687.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丁燕鹏,0518-8529536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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